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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銀監會網站8月7日消息,為規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行為,推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,銀監會起草了《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征求意見稿)(以下簡稱《意見稿》)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《意見稿》提出,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,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%。主出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《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》等規定的要求,將實施機構納入并表管理。
實施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;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出資人和注冊資本;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;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,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;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;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。
另外,商業銀行作為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、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;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;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;財務狀況良好,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;監管評級良好,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;為實施機構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;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,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;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,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,并在實施機構公司章程中載明。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。
《意見稿》強調,實施機構不得對下列企業實施債轉股:扭虧無望、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